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優惠政策實務問答
享受“兩免三減半”優惠的軟件企業,如在享受優惠政策期間,有的年度虧損,享受優惠的時間是否可以順延?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3號第三條規定,軟件企業的獲利年度,是指軟件企業開始生產經營后,**個應納稅所得額大于零的納稅年度,包括對企業所得稅實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納稅年度。軟件企業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期限應當連續計算,不得因中間發生虧損或其他原因而間斷。
企業既符合高新技術企業的條件,又符合軟件企業的優惠政策,是否可以疊加享受?
答:居民企業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同時又符合軟件生產企業和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定期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條件的,該居民企業的所得稅適用稅率可選擇適用高新技術企業的15%稅率,也可選擇依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稅,但不能享受15%稅率的減半征稅。
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在獲利年度不符合稅收優惠條件,以后年度符合的,應如何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答:根據財稅〔2016〕49號第九條規定,軟件、集成電路企業應從企業的獲利年度起計算定期減免稅優惠期。如獲利年度不符合優惠條件的,應自**符合軟件、集成電路企業條件的年度起, 在其優惠期的剩余年限內享受相應的減免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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