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鄭州公司注冊企業稅務問題
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時常會遇到對外**、捐贈等一些特殊經營行為,不同于一般的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稅收上為了計稅的需要,將其稱為“視同行為”,包括**稅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營改增視同提供應稅服務行為、營業稅視同發生應稅行為。因“視同行為”本身不符合稅法規定的“有償”定義,或按財務會計制度規定不確認收入,故許多人對“視同行為”能否開具**問題存在困惑。
以公益活動為目的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交通運輸業、郵政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視同提供應稅服務繳納**稅。類似**稅無償贈送貨物行為,視提供應稅服務對象開具相應**。
1. 單位或者個人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視同銷售不動產或者轉讓土地使用權行為征收營業稅,其中: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土地使用權,屬于特殊規定情形的,暫免征收營業稅。該行為同樣類似**稅無償贈送貨物行為,可以開具**。
2.單位或者個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銷售,其所發生的自建行為,視同提供建筑業勞務。就是說,自建建筑物在銷售建筑物的時候需要在征收銷售不動產營業稅同時再征收一道建筑業營業稅,其實就是為保持自建行為與非自建行為之間稅負的平衡,對自建銷售的建筑物補征自建行為建筑業營業稅。按照**管理的精神,自建行為由于其未對外提供應稅勞務,即使要補征營業稅,也不需要開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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